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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引用・感染症の予防と治療に関する法律 [コロナウイルス関連]

日本語・このページは中国の法律研究の為に、全文を引用掲載させて頂いている。
(日文 ・本页以中国法律研究为目的。)

日本語・IHR2005を踏まえた法改正。
(日文 ・本基于 IHR2005 的法律修订。)

日本語・そもそも中国の法律は様々な点で稚拙と言える。しかし今回はそのような事を追及する場では無いので指摘しません。
(日文・首先,中国法律在许多方面可以说是很差的。 然而,这里不是追究这种事情的地方,所以我们不会指出来。)

習国家主席が何を基に国を指導しているのか。それを私は学ぶ事が出来ました。秀逸な法解釈でした。
(日文・习主席在什么基础上指导国家? 我能够学会它。 这是一个极好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

目录绪论 重筑抵御传染病的法律长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传染病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它是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而引起的。传染病种类很多,可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解放前,传染病广泛传播流行,特别是鼠疫、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曾夺去成千上万人的生命。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采取了各种积极、有效的传染病防治措施,消灭了天花,控制了一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麻疹、血吸虫病等,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总体疫情发生情况也有明显下降。尽管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传染病对我国人民的健康危害依然存在,有时还十分严重。近年来,一些已经基本消灭的传染病又有死灰复燃的趋势。一些新的传染病也已传入我国,特别是艾滋病等已进入高发期。因此,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任务十分艰巨。
 预防是指在传染病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控制是指在传染病发生后及时采取综合性防疫措施,消除各种传播因素,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好易感人群,使疫情不再继续蔓延。
 消除是指在传染病发生前后采取有效的措施扑灭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原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从保障人体健康的根本目的出发,认真总结我国传染病防治实践特别是抗击非典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补充、完善了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强化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释义】本条是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针和原则的规定。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人类在与传染病长期斗争中总结出来的经验。50多年来,我国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始终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上取得了巨大成功。
 预防为主是指传染病防治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从预防传染病发生入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传染病不发生,不流行。需要指出的是,预防为主并不是不要重视医疗,而是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立足于防。
 防治结合要求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实行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防与治本身是相辅相成的。它既符合阻断相成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即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又适应由过去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
 分类管理是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所确定的一种科学管理原则。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既是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也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经济的有效的管理原则的体现,是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广大农村客观情况的。
 依靠科学就是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学引导;做好科学预防,实行科学治疗;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
 依靠群众是因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靠力量是群众,工作对象也是群众,所以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以群众自觉参与和积极配合为条件。国家支持和鼓励公民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同时,公民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对法定传染病病种的具体分类及增加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权限的规定。

 对于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是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而划分的。判定的参考标准是:
一、甲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甚至采取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
二、乙类传染病,是指:
(一)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但传播能力有限,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进行义务性、公众性检查与治疗,对传染源或者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
(二)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能在人间传播但没有高致残率或者没有高致畸能力,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进行义务性、公众性检查与治疗,对传染源或者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纳入乙类传染病。

 三、丙类传染病,是指对社会和人民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开展主动性系统监测以掌握流行情况,需要建立和改善控制措施,开展防治的传染病。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我国和世界传染病发生的疾病谱和流行趋势,并考虑到该传染病有明确的诊断方法、有力的防治措施、有效的防治效果、有效利用有限卫生资源等情况,将其纳入甲、乙类法定传染病管理。适当扩大丙类传染病病种,以加强监测管理。对于每一类传染病,又根据其生物学特征及危害程度等,按照病毒类、细菌类、寄生虫类及其他类顺序进行了排序。
 与修订前《传染病防治法》比较,法定传染病病种分类的变化主要有:(1)将新发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纳入到乙类法定传染病中进行管理;(2)将卫生部已经发文明确由丙类升为乙类的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纳入到乙类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为什么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纳入到乙类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自2002年11月,广东地区出现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又称重症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简称SARS),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波及了国内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SARS作为一种新发传染病,人群普遍易感,对于人群健康的危害很大;加之,SARS(发现初期人们对其不了解,因此,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并要求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进行防控。国际卫生条例认定的甲类传染病即国际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和黄热病,而我国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霍乱两种,因我国没有黄热病。对于SARS,世界卫生组织(简称WHO)只是发出了旅行警告,并没有将其定为国际检疫传染病。因此,我国将非典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考虑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特征,对社会、对人群的危害程度较大,目前尚未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等因素,所以,我国将其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禽流感则是一种发病急、传染性强、传播迅速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虽然我国大陆尚未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但是,相邻国家及香港地区已经发生多起人感染该致病性禽流感,病死率也非常高。WHO把微生物分类为1—4级,危害程度由低到高,禽流感为3级。禽流感具有引起世界大流行的潜在危险因素,世界卫生组织正采取全球协作,加强全球流感的监测,以防人间禽流感的发生。考虑到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WHO也建议各国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为了加强对人感染高致病性食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我国将其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传染病的病种很多,本法列举的传染病病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随着致病性菌毒种的变化,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还会有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出现。因此本条款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在第四条中规定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其他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乙类传染病中特殊管理的病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增加乙、丙类传染病病种的权限的规定。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病种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是沿用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做法。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国际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和黄热病。因我国没有黄热病,故仅将鼠疫和霍乱列为甲类传染病。但乙类传染病中的一些病种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严重,必须采取严格有效的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原传染病防治法中将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予以隔离治疗,对拒绝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但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过程中,随着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由于其潜伏期长,传播条件特殊,传播速度相对缓慢,不必要采用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而近年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有发生,造成危害严重,需要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主要通过近距离飞沫传播,人群普遍易感,对人群健康危害很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发病急、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目前亚洲地区禽流感传播速度相当快,潜在引起世界大流行的危险,已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本法规定将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在修改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在法律里不明确规定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具体病种,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由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即可。但考虑到本法三十九条规定可以采取的隔离治疗、单独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强制隔离治疗等措施都涉及人身限制,待这些传染病发生、流行后再报批、决定、公布,如果耽误时机,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法律里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传染病菌毒种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不断出现。据专家统计,近年来平均每年新发生的传染病有一至二种,2003年暴发流行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考虑到这些不确定因素,本条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控制措施的,由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传染病的病种很多,本法列举的传染病病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传染病虽然危害较严重,但仅在部分地区发生流行。在本法修改过程中,考虑到防治传染病工作的需要,增加规定,法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增加规定按照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各省决定公布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本条有下列三个含义: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绝不是单纯的业务工作,而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富强、民族繁衍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从中央到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上的重大社会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起领导作用,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发挥各部门、各方面资源的综合效益,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传染病防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防治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重点以及发展步骤等用规划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围绕规划建立系统的、科学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顾此失彼问题,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是构成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公共卫生体系。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关键。根据要求,从中央到省、地、县都要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设施和手段,开展疾病科学研究,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目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队伍庞大,整体素质不高,不适应工作要求,财政也难以提供经费保障。因此,改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体制已势在必行。一是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理顺卫生行政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的关系,减少管理环节,避免多头指挥,提高管理水平;二是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指挥不灵、信息不畅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整合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实现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的优势互补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关于医疗救治体系。在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盲目扩大规模,不搞重复建设。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既可以新建或者改建传染病医院,也可以对现有医院进行改建、扩建,使它具备收治传染病人的条件。要统筹考虑日常医疗和应急救治的双重需要,既要在设施、设备、条件等方面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又能适应日常的医疗服务,保持正常运转。要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深化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关于监督管理体系。卫生监督管理体系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卫生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不适应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中,要加快推进市、县级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切实加强一线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大卫生监督执法投入,配备必要的取证、交通和通讯设备。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规范职权划分,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执法力量薄弱和多头执法问题。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卫生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县、设区的市和省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工作。因此,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在传染病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传染病、地方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对传染病防治的卫生执法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传染病预防控制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依照本法规定,涉及传染病防治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科技部门,支持和鼓励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新闻出版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民政部门,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抚恤,传染病死亡者的尸体处理,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等;农业、林业部门,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水利部门,湖区、河流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绳等病媒生物的危害,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建设部门,负责大型建设项目相关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检疫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财政部门,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提供经费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但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通报。军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报告疫情。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释义】本条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科研培训和质量控制为主。参与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实施重大疾病预防策略与措施;提供国家和省级的公共卫生检测与信息服务;确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开展健康相关产品检测与评价;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负责中高级人员技术培训;承担对下级机构的业务考核。计划单列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较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等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技术支持;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组织指导、考核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协助和配合上级开展相关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与组织落实。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检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卫生学评价等工作;承担传染病流行、中毒、污染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等问题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和医院防保组织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和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应用性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
 传染病监测包括系统地收集整理监测区内与疫情监测和分析有关的基本资料,在此基础上对重点防治的病种进行定期、定点的监测研究,掌握该病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自然因素,为制定防治对策、开展防治工作、评价效果提供依据。预测是在对常规疫情和专题检测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重点病种根据其流行周期、发病季节等流行特征,可能引起流行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等,及时发现可能引起流行的迹象和因素,进行综合预测分析,在流行前期做出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是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即通过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者三个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二代病例发生。疫情报告包括常规疫情报告、特殊疫情报告(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灾区疫情、新发现或者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传染病漏报调查、疫情资料管理和利用、疫情报告管理的检查指导等内容。具体报告的程序和时限,按照卫生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科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责任地段内的医疗预防工作,包括疫情报告、传染病的消毒隔离、计划免疫接种、预防性投药等;积极防治传染病、结核病等常见病、多发病;积极开展、检查、指导本院和责任地段内的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宣传卫生知识,做好除害灭病工作。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社区医疗机构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协助开展漏报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对疫源地进行消毒;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指的是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村卫生室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其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开展计划免疫等预防接种;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为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提供咨询等。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传染病防治中依靠科学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基本政策的规定。

  在传染病防治中依靠科学,科学防治是至关重要的。疾病是客观存在的,它的发生、发展常常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在疾病面前只有依靠科学,才能取得胜利。从人类战胜天花、鼠疫、霍乱,直到今天的SARS无一不是运用科学的力量。历史的经验证明,医学也是在人类与疾病斗争中不断发展的。中国抗击SARS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依靠科学,发挥科学技术重要作用。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灾害,在没有充分认识、了解的时候,只有尊重科学规律,采用科学方法,依靠科学手段,制定和实施科学的防治策略,切实做好治疗、预防和控制的各项工作。例如:根据SARS的传播特点和其他传染病的防治措施,提出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有效措施,防止了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同时集中力量进行科学攻关,积极探索防治规律,加强检测手段、防治药物和疫苗的研究。因此,本法强调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发展中医药等传统医学。中医药等传统医药主要是指中医药和藏医、蒙医、维医等中国的传统医药(以下简称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化的伟大贡献,她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繁衍生息、日益强盛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历史上曾遭遇无数次疫病侵袭,但从未像欧洲那样出现大规模死亡,就是因为中医药在重大疫病的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防治SARS的过程中,中医药已成为救治患者的一支重要力量,其科学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吴仪副总理曾指出,中医药专家研究探索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和诊疗规律,积极运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救治病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经验非常宝贵,需要进一步总结、研究和推广。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也表示,传统医学作为在全球医疗体系中一种非常有价值的研究领域,一直为世界卫生组织所认可,中国将传统医学整合融入到中国医疗体系的做法,可以作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版。为此,本法将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体现了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
 本条规定的另一个内容是开展国际合作。疾病是没有国界的。随着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疾病传播的机会和范围也越来越广。因此,加强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十分重要。国际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传染病信息的通报和传染病监测、预警、处理有关技术的交流。国际合作既包括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包括与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预防、治疗和信息通报网络,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可以按照共同商定的规范和途径,及时通报,使有关国家能够正确地作出判断和应对。去年,中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以及与国际社会携手抗击非典型肺炎,得到了道义的理解和资金、物质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援助。同时,中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合作,在应对全球疾病灾害方面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卫生事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烈性传染病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世界卫生组织将有关情况发送各国政府有关部门,使有关国家在港口、机场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货物等实施卫生检疫等措施,控制并防止疫病传入。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参与共同防治传染病的有关规定。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十分广泛的社会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治,才能做好这一工作。群防群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一条基本经验。支持和鼓励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要让它真正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本法规定为了方便社会各界参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制度,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使社会各界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政府应当向群众普及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公布统一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隐患时,都可以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将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对报告的调查核实制度,及时对举报和报告作出处理和反应。对传染病疫情的举报和报告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3.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志愿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传染病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的基本知识培训,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保护志愿者的身体健康。
  5.对社会捐赠严格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切实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社会组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传染病的防治和救助。防止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捐赠款物重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2003年防治非典疫情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卫生部发布《关于接收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事宜的公告》,规定了接收捐赠的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范围、接受程序等,方便社会各界的捐赠工作。到2003年7月31日各级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共接收社会捐赠款物41.52亿元,其中:资金24.42亿元,物资折价17.10亿元。审计结果表明,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好的,未发现贪污、私分、盗窃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鉴于传染病传播的特点,在疫情的始发阶段能否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单位的防治工作十分重要。城市社区人口密度大,农村防治条件相对薄弱,这些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难点。因此,本法特别强调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有效组织群众,努力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构建起一道抵御疫情、抗击传染病的严密防线。《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和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使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据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各种形式向居(村)民宣传防病知识,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居(村)民的有关情况,力争做到对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发动居(村)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提高防治疾病的能力。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知识培训的规定。

 健康教育是指以传播卫生保健知识和技术,预防传染病,增进健康为内容的宣传教育。人类与传染病进行了长期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目前,许多传染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即使是象SARS这样的人类尚未完全认识的传染病,有效地采取科学预防措施也是可以避免的。如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这些知识是当务之急,本法明确规定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和知识培训,并规定了具体措施。

一、对新闻媒体的要求
 新闻媒体主要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交流、传播工具,新闻媒体在传播知识和对公众教育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首先规定了新闻媒体的义务,即依法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知识教育的公益宣传。例如:针对我国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要求,国家规定广播电视新闻、专题、文艺等各类节目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规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有关卫生健康栏目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中央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有关传染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增加播出频次,并在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地区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

 二、对学校的要求
 大、中、小各级学校和普通、成人、在职等各类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任务,是传播知识的主要场所,也是人群密集、易感人群多的场所。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防病基础知识的普及十分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学校可以通过在课本中增加健康知识和开设卫生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普及健康知识,增强学生保护自己、抵御疾病的能力。例如: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防治艾滋病工作提出了具体规定和目标:对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到2005年达到100%;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达到100%;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大、中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学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到2005年,各类大、中学校完全开课率达到100%;在各类大、中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要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谈物,到2005年达到80%;到20O8年达到100%;在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园宣传栏中要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三、对医学院校的要求
 医学院校是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和进行医学科研的地方,对于提高防治疾病的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法对医学院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代预防医学确立了疾病预防的一般原理,对于疾病的控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是卫生工作方针,也是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方针。预防医学是研究人群健康、疾病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采取公共卫生、社会卫生和自我保健的措施,充分利用环境中的有利因素,控制和消除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以达到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延长寿命,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的一门学科。预防医学在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预警、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疫情控制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预防工作常常被忽略,缺少合格的预防医学人才。在去年的SARS防治中,充分暴露出来。实践证明预防医学教育和研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医学院校要为传染病防治工作培养并输送优秀的人才。
四、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着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全部技术性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要有一身真本领,才能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工作。过硬的本领靠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积累和不断更新。本法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就是要形成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在培训中要注意普及和提高,在普及的基础上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专业机构,同时要注重对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的培训和掌握。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表彰和奖励以及补助、抚恤的规定。
本条从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对参加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法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总结多年的实践,表彰和奖励的范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迅速有效地控制了突发的大规模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二)查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病原、传播因素,找出保护人群的方法;
        (三)提出新的方法,使传染病预防效果有大幅度提高;
        (四)改进原有的诊断手段、治疗方法或者预防用品,获得显著成效;
        (五)在流行病学理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者设计出行之有效的预测、预防方法;
        (六)长期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对预防、控制、消除当地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
        奖励的范围中经鉴定属于科技成果的,按照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申请科技奖,除科技奖以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二、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传染病暴发、流行后,其后果必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伤害,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以及对患者医疗救治的过程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都要与造成人体伤害的病毒、有毒物品接触,工作性质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自身健康极有可能受到损害。参与传染病防治的人员,并不仅仅是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有参与防治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安干警以及参与这项工作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还包括社会上志愿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与一般患者的区别在于,他们因为参加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自身的职责或者志愿参加传染病防治工作而致病、致残甚至死亡的。对于这些因公致病、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助和对死者家属予以抚恤。这种补助、抚恤既是对他们身体所受伤害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和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责任。

本条从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义务,即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首先,本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法的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体现了属地原则,即以领域为标准,领域是指领陆、领水和领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是指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因为传染病防治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所以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在保护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人身健康的同时,也是为保护社会公众健康的需要。因此,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相关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调查,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查询。检验,是指用生物、物理、化学或者其他方法分别对某些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样本和有关物品进行检查、化验。采集样本,是指按照有关规范采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血液、组织、病理切片和代谢物等样品,以找到病原体。隔离治疗,是指将传染期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置于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条件下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的扩散。单位和个人在接受上述控制措施的同时,还必须如实提供传染病防治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同时,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知道单位和个人有关传染病的情况后,除依法进行相关报告和通报外,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泄露涉及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单位和个人在履行配合传染病防治的义务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或者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认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的预防、控制措施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有关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 200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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